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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 ||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4.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第三部分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第三部分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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