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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入税收票证核算范围,并且参照《办法》的规定,对《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按照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入税收票证核算范围,并且参照《办法》的规定,对《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按照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 ||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 |||
二、关于几种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 | 二、关于几种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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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 ||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使用管理 | |||
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到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必须先收回原《[[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原《[[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 | 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到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必须先收回原《[[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原《[[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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