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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执行监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交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执行监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交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结案方式外,执行监督案件还可采用以下方式结案: | ||
(一)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异议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撤销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复议法院重新审查; | (一)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异议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撤销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复议法院重新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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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3|1]][[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 | [[Category:2023|1]][[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category:公证债权文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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