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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 ||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 |||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 ||
| 第37行: | 第37行: | ||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省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0%、30%、20%、5%,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系数予以调节。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省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0%、30%、20%、5%,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系数予以调节。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 ||
$X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补助金额 = \left [ \frac{X省乡村人口数\times X省绩效系数}{\sum \left ( 各省乡村人口数\times 各省绩效系数 \right ) } \times 35\% + $ | |||
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实行定额补助。 | 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实行定额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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