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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 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 ||
第一百零五条 |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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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0|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税务行政复议]][[Category:税务稽查]][[Category:重大税务案件]] | [[Category:2010|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税务行政复议]][[Category:税务稽查]][[Category:重大税务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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