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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我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我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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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此次税额调整幅度较大导致财政减收较多的地区,可从2017年起分两至三年调整到位,原则上以地级市为单位统一确定分年调整的税额标准。 | 三、由于此次税额调整幅度较大导致财政减收较多的地区,可从2017年起分两至三年调整到位,原则上以地级市为单位统一确定分年调整的税额标准。 | ||
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本市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包括明确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土地等级分档及每档土地范围情况(填写附件2),以及调整前后税收变动的测算情况、实施时间步骤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于2017年10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审核。 | |||
五、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 五、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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