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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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合伙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该合伙企业关闭、该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供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8.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9.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合伙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合伙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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