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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3年第764号 2023年7月20日 修改 | 2023年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3年第764号 2023年7月20日 修改 | ||
2026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26年第829号 2026年3月20日 修改 | |||
=正文= | =正文= | ||
| 第51行: | 第53行: |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
(二)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龄要求; | |||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
| 第106行: | 第108行: |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
(二)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龄要求; | |||
(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 (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 ||
| 第345行: | 第347行: | ||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 ||
第七十六条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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