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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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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009年 || 不超过30万元 || | | 2008年、2009年 || 不超过3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 无 || 税率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 无 || 税率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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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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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 || 低于3万元(含3万元) || | | 2011年 || 低于3万元(含3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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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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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013年 || 低于6万元(含6万元) || | | 2011年、2013年 || 低于6万元(含6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 ||
| 第75行: | 第60行: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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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 || 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 | | 2014年 || 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 第89行: | 第69行: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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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2015年9月 || 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 | | 2015年1月—2015年9月 || 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 第103行: | 第78行: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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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2016年 || 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 || | | 2015年10月—2016年 || 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
| 第123行: | 第92行: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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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 || 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 | | 2017年 || 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
| 第141行: | 第104行: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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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 || 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 | | 2018年 || 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
| 第159行: | 第116行: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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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019年、2020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 | | rowspan="2"|2019年、2020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 rowspan="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rowspan="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 第177行: | 第128行: | ||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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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021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 | | rowspan="2"|2021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 rowspan="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rowspan="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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