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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
你局《关于对2009年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16〕1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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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6|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企业所得税]][[Category: | [[Category:2016|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企业所得税]][[Category:税务稽查审理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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