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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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 || 法办函〔2025〕1595号 || 2025年12月9日
| 19 || 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 || 法办函〔2025〕1595号 ||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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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5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暂定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 ||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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