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11月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2025年第20号  2025年12月8日  施行 =正文=   现公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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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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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2006年6月16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发布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2006年6月16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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