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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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2025年11月5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10号  2025年11月10日  施行
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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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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