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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行: | 第18行: | ||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原则是:除别墅、度假村及超过当地住宅销售平均价格20%以上的居住用住宅外,其它居住用住宅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 |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原则是:除别墅、度假村及超过当地住宅销售平均价格20%以上的居住用住宅外,其它居住用住宅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 | ||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 |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不同开发项目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 ||
三、关于预征税款的计算 | 三、关于预征税款的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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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照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和确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 纳税人按照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和确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 ||
应预缴税款 = 房地产转让收入 × 预征率 | |||
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价款、预收款、定(订)金等,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 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价款、预收款、定(订)金等,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 ||
| 第48行: | 第48行: | ||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 ||
因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主管地税机关难以对其预征税款和已完工项目税款进行清算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税款不能低于按预征率计算征收的税款。 | |||
七、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省局。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展预征工作的市(地)要依据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调整、充实、完善。 | 七、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省局。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展预征工作的市(地)要依据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调整、充实、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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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5|D]][[Category: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Category: | [[Category:2005|D]][[Category: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清算|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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