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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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 ||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 ||
2025年10月5日 (日) 02:4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21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022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