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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6年10月1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  ——  2016年10月11日  执行  | 2016年10月1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  ——  2016年10月11日  执行  | ||
2017年6月6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  ——  2017年6月6日  条款废止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第十一条关于纳税人查补营业税补开发票问题的规定废止。  | |||
=正文=  | =正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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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蓝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   红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蓝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 ||
  '''十一、关于纳税人查补营业税补开发票问题'''  | |||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试点前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因税收检查等原因补缴营业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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