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5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2〕33号  2002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
 
无编辑摘要
第10行: 第10行:
  一、凡属于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明确规定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予以保留。这部分政府性基金共计26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一、凡属于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明确规定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予以保留。这部分政府性基金共计26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规定,凡用燃油税或农业税取代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在尚未实施税费改革之前,暂时予以保留,今后结合税费改革一并取消。其中,农(牧)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这部分政府性基金共计5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规定,凡用燃油税或农业税取代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在尚未实施税费改革之前,暂时予以保留,今后结合税费改革一并取消。其中,农(牧)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这部分政府性基金共计5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三、在保留的政府性基金中,凡性质相类似的,予以统一归类。
  三、在保留的政府性基金中,凡性质相类似的,予以统一归类。
28,281

个编辑

导航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