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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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24号 2004年8月28日 施行 |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24号 2004年8月28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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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24号 2004年8月28日 施行
正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