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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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2003年12月10日  执行
2003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2003年12月10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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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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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3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2003年12月10日  执行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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