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2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31号 2002年6月1日 执行 | 2002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31号 2002年6月1日 执行 | ||
第11行: | 第10行: | ||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 ||
[[Category:2002|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2|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专用发票]] |
2025年9月7日 (日) 08:19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2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31号 2002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正常运作,现就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