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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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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