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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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4年3月19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邮发〔2014〕52号  2014年3月1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于2014年2月28日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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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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