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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改造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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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类:市场方主导模式=== | ===第二大类:市场方主导模式=== | ||
====农村集体自行改造==== | ====农村集体自行改造==== | ||
5.1情况描述 | |||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属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或者自行组织完成改造范围内改造意愿征询、土地房产调查、搬迁补偿、土地平整等土地前期整理事项,在达到土地出让条件后由政府以协议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独)资公司。 | |||
5.2 典型案例 | |||
F市甲经济联合社所有的旧厂房用地,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为甲经济联合社,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将该宗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报批材料按程序上报,并获批准转为国有后,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协议出让给甲经济联合社全资成立的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其用于项目开发建设。 | |||
5.3 税务事项处理意见 | |||
该典型案例税务事项涉及两个纳税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受让方。涉及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 |||
5.3.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
一、增值税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交由政府出让,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 |||
二、土地增值税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征转国有用地手续,未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 |||
5.3.2 受让方 | |||
受让方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
一、增值税 | |||
受让方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 |||
二、契税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 |||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
四、企业所得税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进行税务处理。 | |||
====村企合作改造==== | ====村企合作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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