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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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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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72号  2003年11月25日  执行
2003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72号  2003年11月25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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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需分别过户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名下,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不征收契税。
  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需分别过户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名下,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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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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