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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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2年11月22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2012年12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加强个人转让非住房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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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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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个人转让非住房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为加强个人转让非住房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一、个人转让非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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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2|N]][[Category:天津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Category:2012|N]][[Category:天津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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