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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年7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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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年7月1日 施行 | 2023年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年7月1日 施行 | ||
2024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024年12月1日 条款废止 |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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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清算单位中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 土地增值税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清算单位中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 ||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 |||
“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他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对有独立产权且能够单独转让的车位、车库等,按照其他类型房地产核算。 | “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他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对有独立产权且能够单独转让的车位、车库等,按照其他类型房地产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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