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页面
讨论
←上一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查看源代码)
2025年5月19日 (一) 09:45的版本
添加1字节
、
2025年5月19日 (星期一)
无编辑摘要
2023年5月1日 (一) 03:34的版本
(
查看源代码
)
王志伟
(
讨论
|
贡献
)
无编辑摘要
2025年5月19日 (一) 09:45的最新版本
(
查看源代码
)
王志伟
(
讨论
|
贡献
)
无编辑摘要
第41行:
第41行:
五、谁是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五、谁是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按照规定的税目税额代收车船税,并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按照规定的税目税额代收车船税,并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王志伟
26,539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