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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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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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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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5〕8号  2005年8月1日  执行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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