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档化妆品: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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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简介=   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wiki置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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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税率=
<small>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 1 || 15% || 实际使用计量单位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16年10月1日至今
|}
</small>


=计算=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5%
  以外购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5% - (期初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本期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15%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5%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15%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15%
==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成本 × 5%) ÷ (1 - 15%)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15%)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5%)
=适用法规=
<small>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修订 || 2008年11月5日
|-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8号修改 || 2009年2月25日
|-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关税〔2006〕22号 || 2006年3月30日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
</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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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高档化妆品|-]]
[[Category:高档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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