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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同时废止 | 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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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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