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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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2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2022年3月12日  执行
2022年3月12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2022年3月12日  执行
2025年4月16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2025年4月16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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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单(202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清单(202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附件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说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说明]]
  附件1:[https://pan.baidu.com/s/1ByAznMbXWRncCbJU5VeRjg?pwd=uwvx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说明] 提取码:uwvx
 
  附件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附件3:清单附件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附件4:清单附件1-2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说明==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 年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类型和准入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2022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 6 项,许可准入事项 111 项,共计 117 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减少6项。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适用范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依法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或经许可方可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法定依据。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清单实施中,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致性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其他准入规定之关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境)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及履约要求。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撤销原发放许可,将其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制度。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通报制度,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畅通市场主体意见反馈渠道,多方面归集违背清单要求案例,完善处理回应机制并定期通报,有关信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一、禁止准入类===
{| class="wikitable"
! 标题文本 !!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事项
|-
| 1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100001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见附件) ||  ||  ||
|-
| 2 ||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 100002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
 
禁止投资建设《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所列的汽车投资禁止类事项
||  ||  ||
|-
| 3 || 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 100003 || 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所列有关事项 ||  ||  ||
|-
| rowspan="2"|4 || rowspan="2"|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 rowspan="2"|100004 ||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注:指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控股”“金融集团”“财务公司”“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金融”“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中心”“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 ||  ||
|-
|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资产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注: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创业投资行业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有关规定执行)”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 ||  ||
|-
| rowspan="4"|5 || rowspan="4"|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 rowspan="4"|100005 || 《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有关禁止类措施: ||  ||  ||
|-
|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 公安部、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 ||  ||
|-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理财产品、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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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 市场监管总局 ||  ||
|-
| rowspan="6"|6 || rowspan="6"|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 || rowspan="6"|100006 ||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 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 ||  ||
|-
|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 || 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 ||  ||
|-
| 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 || 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 ||  ||
|-
|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 || 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 ||  ||
|-
| 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 || 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 ||  ||
|-
| 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活动 || 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 ||  ||
|}
 
===二、许可准入类===
====(一)农、林、牧、渔业====
{| class="wikitable"
!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事项
|-
| rowspan="6"|1 || rowspan="2"|未经许可或指定,不得从事特定植物种植或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检测和进出口 || rowspan="6"|201001 || 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 ||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 || rowspan="6"|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云南)
|-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农业农村部
|-
| rowspan="4"|未经许可或指定,不得从事特定植物种植或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检测和进出口 || 国家重点保护农业、林草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
|-
| 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林草、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 ||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
|-
|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林草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 ||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
|-
|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国家管制、种植企业指定及种植计划管理 || 药监局、农业农村部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附件2:[https://pan.baidu.com/s/1fVTuyyUkGuUbONFDEm1i4g?pwd=y9qe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提取码:y9qe
===说明===
  本附件所列禁止措施是现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此汇总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其他禁止性措施,从其规定。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附件3:[https://pan.baidu.com/s/1LDa_va927S4Up0q3TqeKIg?pwd=qbhp 附件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提取码:qbhp


{{wiki置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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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2|3]][[Category: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ategory: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Category: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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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2年3月12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2022年3月12日  执行

2025年4月16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2025年4月16日  废止

正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四、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情况、督办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整改效果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效能评估结果应用。

  《清单(202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附件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说明 提取码:uwvx

  附件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提取码:y9qe

  附件3:附件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提取码:qb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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