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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 2008年8月2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2306号 2008年8月25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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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节约能源法》赋予的职责,加强本行政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的组织指导,确定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积极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及时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要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加强沟通和协调,齐心协力做好各项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节约能源法》有关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与节能有关的管理职责,并接受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今年下半年,各省(区、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能源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结果将作为各地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 | 各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节约能源法》赋予的职责,加强本行政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的组织指导,确定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积极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及时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要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加强沟通和协调,齐心协力做好各项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节约能源法》有关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与节能有关的管理职责,并接受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今年下半年,各省(区、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能源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结果将作为各地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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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8|8]][[Category: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Category:2008|8]][[Category: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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