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9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19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
无编辑摘要 |
||
第28行: | 第28行: | ||
特此公告。 | 特此公告。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9|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Category: | [[Category:2019|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鄂]] |
2025年3月27日 (四) 10:31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9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19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范围为荆门市范围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工业、制造业:1.4%。
(二)批发零售业:1.4%。
(三)餐饮业、旅店业:2.0%。
(四)建筑业:1.4%。
(五)娱乐业、代理业、中介服务业:2.5%。
(六)其他行业:1.5% 。
三、对租赁业、土地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及其他能够直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不适用本公告。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荆门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5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