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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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发生的费用 ||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暂定名)|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第四条
| 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发生的费用 ||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暂定名)|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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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 || 基于任职或受雇,具备合理性等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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