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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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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各省稽查局可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协查工作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 | 第三十一条 各省稽查局可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协查工作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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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8|废]] | [[Category:2008|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