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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9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9年第10号 2019年10月22日 施行 | 2019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9年第10号 2019年10月22日 施行 | ||
2021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021年11月23日 条款废止 | |||
第六条、第十一条 | |||
2025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 2025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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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由于市政规划及建设的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及占用的土地,不论纳税人是否调整账面房产原值和变更土地使用权,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均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纳税人由于市政规划及建设的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及占用的土地,不论纳税人是否调整账面房产原值和变更土地使用权,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均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
'''六、关于对金融单位处置不按期偿还贷款的抵押房地产如何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 |||
'''金融单位对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在处置前,金融单位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其中由金融单位自用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房地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闲置未用,闲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
七、关于花卉公司占用的土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 七、关于花卉公司占用的土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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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泥企业圆筒库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 对水泥企业圆筒库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 ||
'''十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申报缴纳。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原则上和从价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无论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应在月、季、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 |||
十二、关于单位之间互换房地产未取得货币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 十二、关于单位之间互换房地产未取得货币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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