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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4月13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4〕37号 2004年4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相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政策做如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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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个人所得税征管状况,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个人所得税征管状况,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 ||
二、各市在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 二、各市在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第九条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测算的结果向上浮动。 | ||
三、各市应在2004年7月31日前完成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的调查测算和确定工作,省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个〔2000〕354号)届时废止。 | 三、各市应在2004年7月31日前完成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的调查测算和确定工作,省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个〔2000〕354号)届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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