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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权限 | (一)审核权限 | ||
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 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授权各地专员办对一般增值税退税进行审核批复。 | ||
对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一般增值税的退税审批由专员办直接办理;对地(市、州)的一般增值税的退税审批可由各地(市、州)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出具正式初审意见报专员办批准。 | 对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一般增值税的退税审批由专员办直接办理;对地(市、州)的一般增值税的退税审批可由各地(市、州)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出具正式初审意见报专员办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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