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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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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sup>2</sup>的农家乐(民宿)。 |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sup>2</sup>的农家乐(民宿)。 | ||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 |||
本导则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 | 本导则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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