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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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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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013年 || 低于3万元(含3万元)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4月20日前适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2013年5月1日后适用) || rowspan="2"|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实际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 2015年1月—2015年9月 || 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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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于3万元,不超过30万元 ||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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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 || 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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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2015年9月 || 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2015年1月—2015年9月 || 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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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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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年度 !! colspan="3"|适用企业情况判断 !! rowspan="2"|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 !! rowspan="2"|预缴申报 !! rowspan="2"|汇算清缴申报 !! rowspan="2"|适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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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2016年 || 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2015年10月—2016年 || 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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