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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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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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2号  2000年1月1日  执行
2000年9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2号  2000年1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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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二、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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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0|9]][[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营业税]][[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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