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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9月2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有关保险连接证券事项的通知 金规〔2025〕19号 2025年9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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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知所称“侧挂车”保险连接证券,是指保险公司将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巨灾风险,比例分保给专门设立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后,该特殊目的保险公司为募集全额履行上述赔偿责任资金而发行的股权或债权型保险连接证券。 | 一、本通知所称“侧挂车”保险连接证券,是指保险公司将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巨灾风险,比例分保给专门设立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后,该特殊目的保险公司为募集全额履行上述赔偿责任资金而发行的股权或债权型保险连接证券。 | ||
二、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发行“侧挂车”保险连接证券时,有关特殊目的保险公司设立与管理、再保险安排、证券发行等要求,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2号)的规定执行。 | 二、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发行“侧挂车”保险连接证券时,有关特殊目的保险公司设立与管理、再保险安排、证券发行等要求,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2号)的规定执行。 | ||
三、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发行“侧挂车”保险连接证券形成的再保险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适用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基础因子,按照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 三、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发行“侧挂车”保险连接证券形成的再保险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适用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基础因子,按照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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