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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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9月23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4〕22号  2024年9月2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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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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