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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12月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通知 渝府发〔2024〕22号 2024年12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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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实际,现将我市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通知如下。 | |||
一、我市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确定,按《重庆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 一、我市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确定,按《重庆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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