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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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情况已纳入2015年度绩效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15年6月22日前,将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以正式报告(含纸质和电子)上报税务总局,报告内容应包含政策调整后首个申报期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效果、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工作建议,同时填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统计表》(附件1),作为报告附件一并上报。税务总局将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情况已纳入2015年度绩效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15年6月22日前,将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以正式报告(含纸质和电子)上报税务总局,报告内容应包含政策调整后首个申报期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效果、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工作建议,同时填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统计表》(附件1),作为报告附件一并上报。税务总局将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附件: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统计表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sMLfIyA4S23AFceyuzRw0g?pwd=iykp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统计表] 提取码:iy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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