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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4月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规〔2025〕14号 2025年5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金融监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以下简称万能险)监管,从严规范万能险经营行为,引导人身保险进一步回归保障本源,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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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金融监管总局及各金融监管局应当加强万能险非现场监管,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于有重大缺陷和问题的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或属地金融监管局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 (二十二)金融监管总局及各金融监管局应当加强万能险非现场监管,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于有重大缺陷和问题的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或属地金融监管局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 ||
(二十三)保险公司在万能险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行为、账户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等方面,违反监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风险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属地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 |||
(二十四)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所附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关于基本保险费的规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 (二十四)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所附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关于基本保险费的规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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