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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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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 3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 ||
4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 | 4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 ||
====不动产单元==== | ====不动产单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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