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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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12月30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10〕1018号  2010年12月30日  执行 =正文=   为规范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管理,依法维护矿业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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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矿产品供需和矿业权市场配置情况,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进行配置。除符合国家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项目一律以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矿产品供需和矿业权市场配置情况,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进行配置。除符合国家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项目一律以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


  (六)取得探矿权的矿业权人应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缴纳矿业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矿业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按现行规定分期缴纳。
  (六)取得探矿权的矿业权人应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缴纳矿业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矿业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按现行规定分期缴纳。


  四、对地勘单位的支持政策
  四、对地勘单位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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