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2月4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  2004年3月1日  施行 2011年1月5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  2011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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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商品、能源和股权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具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商品、能源和股权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具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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