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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0年12月5日 民政部 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0〕253号 2000年12月5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局: 为做好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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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行: | 第22行: | ||
二、登记程序和方法 | 二、登记程序和方法 | ||
(一)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具体步骤是: | |||
1.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原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登记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 1.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原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登记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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